魯科字〔2022〕114號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2022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撤銷與終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規(guī)范項目撤銷或終止程序,明確過程中各方職責,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的省科技計劃項目是指省科技廳管理的、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各類計劃項目,主要包括競爭擇優(yōu)類項目、定向委托類項目、普惠性政策補助項目以及各類獎補類項目等。
第三條 本辦法中的項目撤銷是指在項目實施、績效評價、監(jiān)督檢查以及審計等過程中,發(fā)現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或在管理、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違規(guī)違紀違法等情形,需對項目進行撤銷的行為。項目終止是指因客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或無法完成任務書約定的主要任務,需對項目進行終止的行為。
第二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情形
第四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撤銷項目:
(一)存在《省級財政科研項目經費管理使用負面清單》(魯財科教〔2022〕11號)所列行為;
(二)經核實項目承擔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或注銷的;
(三)因項目承擔單位主觀原因造成項目不能繼續(xù)實施或難以完成任務書規(guī)定的任務和目標的,或項目執(zhí)行時間已到期(含延期)且超期1年無故未驗收的;
(四)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組主要成員在項目申報、項目實施、經費使用、科研誠信和倫理、安全責任、知識產權侵權、研發(fā)成果剽竊等方面出現性質惡劣、影響較大、涉及金額較大等重大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
(五)項目實施過程中被責令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
(六)因其他主觀原因或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導致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的。
第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可終止項目:
(一)項目實施過程中,經實踐證明項目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導致項目無法完成的;
(二)項目研究開發(fā)的關鍵技術已在國內公開、市場發(fā)生重大變化、政策發(fā)生調整等原因,致使項目研究開發(fā)工作已無必要繼續(xù)進行的;
(三)項目承擔單位發(fā)生轉產或經營方式調整等變故,已不具備履行科技計劃項目能力的;
(四)項目負責人死亡、傷病、出國(境)、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項目無法進行,且無合適新的項目負責人替代的;
(五)上述情況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xù)實施的。
第三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各方職責
第六條 省科技廳是科技計劃項目撤銷或終止的牽頭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審核項目撤銷或終止申請,提出處理意見并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在績效評價、項目驗收、監(jiān)督檢查、審計等過程中發(fā)現存在違法違規(guī)等情形的,通過調查核實,向項目承擔單位或項目主管部門直接下達撤銷意見;
(三)對于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通過調查核實或后評估明確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責任,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包括各設區(qū)市科技局、省直部門、部屬高等院校、省屬科研院所等,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執(zhí)行項目,按要求開展項目中期檢查,對項目能否完成預定任務目標做出判斷,對無法完成預定目標的項目,提出項目優(yōu)化調整、撤銷或終止建議,并按程序報送相關材料;
(二)對項目承擔單位提交的撤銷或終止材料進行初審,主要包括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方面,并按程序報省科技廳;
(三)審核項目承擔單位主動申請撤銷或終止項目的正當性;
(四)督促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退回撤銷或終止項目財政資金;
(五)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履行項目管理的主體責任,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配合省科技廳、主管部門完成項目撤銷或終止相關工作;
(二)按要求報送項目撤銷或終止報告,并確保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三)按要求退回撤銷或終止項目財政資金;
(四)配合開展監(jiān)督檢查或審計等工作;
(五)與項目撤銷或終止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四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工作流程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部門、省科技廳均可提出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建議。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撤銷或終止的,項目承擔單位自行組織相關材料;由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提出撤銷或終止的,經與項目承擔單位協(xié)商后,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組織相關材料。
第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組織撤銷或終止相關材料,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執(zhí)行情況總結;
(二)項目資金審計報告;
(三)項目無法實施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對材料審核后,原則上應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審核不同意的,駁回項目承擔單位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審核同意的,出具審核意見后報省科技廳復審。審核意見應包括審核過程、建議意見及退回資金額度等。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對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原則上應于15個工作日內向項目主管部門下達項目撤銷或終止通知,同時明確后續(xù)采取的措施,項目資金退回額度、退回時限、退回渠道等。原則上資金退回時限應不超過通知印發(fā)日后15個工作日。
第十三條 項目撤銷或終止情況較為復雜,確需作出專業(yè)判斷的,項目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可自行或委托專業(yè)機構進行審核或復審,辦理時間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審核或復審工作需聘請專家的,原則上應由技術、管理、財務等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人數應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財務專家應不少于2人。
第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在接到撤銷或終止通知后,應于5個工作日內將通知轉發(fā)至項目承擔單位,并督促項目承擔單位嚴格按照通知規(guī)定退回省財政資金。
第十五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省科技廳提出撤銷或終止建議后,項目承擔單位拒不提供相關材料的,省科技廳商項目主管部門后可直接下達撤銷或終止通知。承擔單位因破產等原因已注銷的,或無法找到項目負責人、企業(yè)負責人及相關聯(lián)系人員,由項目主管部門行文,說明相關情況,報送省科技廳審核。
第五章 項目撤銷或終止處理
第十六條 對于撤銷或終止項目的承擔單位、負責人以及拒不配合相關工作的單位、人員可單獨或合并采取責令整改、約談、通報、記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停止撥付結轉資金、收回結余或已撥資金、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資格等懲戒性措施。
第十七條 省科技廳下達項目撤銷或終止通知時可視事實、性質、情節(jié)采取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處理措施對相關人員或單位予以懲戒,并在通知中予以明確。對于確因不可抗因素造成項目撤銷或終止的可從輕或者免于懲戒。取消申報資格時間應從項目撤銷或終止起開始計算。
第十八條 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家、科技管理人員、專業(yè)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撤銷或終止過程中出現違規(guī)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guī)行為處理暫行規(guī)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進行處理。涉嫌違反黨紀政紀、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類省科技計劃專項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專項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2年10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30日。
【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