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一起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京百度餐飲公司等五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30余萬元。
此“百度”非彼“百度”
烤肉店“傍名牌”被判3倍懲罰性賠償
百度搜索想必大家早已耳熟能詳,但“百度烤肉”您可能還是頭回聽。
有人也許會好奇:什么,百度開始做烤肉了?
非也,“百度烤肉”不僅與百度公司毫無關聯,甚至還構成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結此案,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決京百度餐飲公司等五公司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230余萬元。
案情簡介
京百度餐飲公司于2012年注冊成立,經營范圍包括餐飲管理、餐飲服務等。京百度第一、三、七、八分公司分別于2012年、2013年、2014、2015年注冊成立。上述五公司在所經營的店鋪名稱、裝潢、廣告宣傳、微信公眾號、美團APP等處使用大量“百度”“百度烤肉”“百度食糖”等標識。
百度公司遂將五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百度公司提出訴訟請求:1.給予“百度”商標在“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上以馳名商標保護;2.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百度”商標專用權的行為;3.判令五公司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4.判令五公司共同賠償經濟損失495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5萬元;5.判令五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登聲明,消除侵權影響。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百度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將“百度”作為其核心注冊商標標識來使用,經過長期、廣泛地持續(xù)使用和宣傳推廣,“百度”已經在相關公眾中取得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認可度。
此外,多份生效判決曾先后認定第1579950號“百度”商標(以下簡稱涉案商標)已構成在“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上的馳名商標。
故在五公司注冊成立及被訴侵權行為發(fā)生時,百度公司注冊和使用在“以計算機信息網絡方式提供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上的涉案商標已經成為中國境內相關公眾所熟知的馳名商標。五公司的被訴行為已經破壞了“百度”商標與互聯網搜索引擎服務之間的直接密切聯系,減弱“百度”商標的顯著性,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系,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和“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情形。因此,五公司的被訴行為侵犯了百度公司涉案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五公司使用與“百度”相近似的“京百度”作為企業(yè)字號,具有攀附百度公司“百度”商標聲譽、搭便車的主觀故意,客觀上也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五公司與百度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對五公司的投資或經營主體產生誤認,造成服務來源的混淆,且五公司亦明確表示認可其使用的現企業(yè)名稱構成不正當競爭,并同意變更企業(yè)名稱,故百度公司主張五公司在企業(yè)名稱中使用“百度”文字構成不正當競爭,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支持。
因五公司的被訴行為侵犯了百度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并已構成不正當競爭,損害了百度公司的合法利益,并對其商譽產生不利影響,故五公司應當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關于賠償數額的確定,五公司侵犯百度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攀附百度公司商譽的主觀惡意明顯,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長,客觀上其也通過開設多家門店實施被訴侵權行為,不僅減弱了百度公司“百度”商標的顯著性,且不正當利用了百度公司的市場聲譽,獲利數額大,侵權情節(jié)嚴重,故根據我國民法典、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本案應當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加大對惡意侵權行為的懲罰力度。
依據五公司提供的財務賬簿、納稅申報表等證據,認定五公司侵權期間的年平均營業(yè)利潤為30余萬元,五公司的侵權持續(xù)時間五年多,同時考慮到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標顯著性和知名度、五公司的侵權情節(jié)、侵權獲利及給百度公司造成的損害等因素,酌情確定百度公司的涉案商標對五公司侵權獲利的貢獻率為35%及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最終認定五公司應賠償百度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23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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