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犯罪與一般侵權的區(qū)別
我國《刑法》分則共規(guī)定了三個涉及注冊商標侵權犯罪的罪名,分別為第213條假冒注冊商標罪,第214條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第215條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從商標犯罪與一般侵權的關系看,商標犯罪本質上也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但并非所有的商標侵權行為都構成犯罪,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規(guī)制范圍不同。基于刑罰的嚴厲性和最后手段性,我國《刑法》在規(guī)定犯罪時,對行為、對象等相關因素的限定較為嚴格,與一般商標侵權行為相比,處罰范圍相對較小。例如,假冒未注冊商標,在相同商品上使用類似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一般不構成商標犯罪。當然,如果這些侵權商品本身質量不合格,可能構成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
2.嚴重程度不同。我國《刑法》在將某種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時,要綜合考慮定性與定量兩方面因素,也就是說,當某一行為在危害程度方面達到一定量的要求后,才構成犯罪。具體到商標犯罪行為領域,只有當某一侵權行為達到“情節(jié)嚴重”“數額較大”等程度時,才構成犯罪,達不到相應程度的,則僅系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
3.證據要求不同。(1)在證據合法性方面,認定犯罪的刑事訴訟程序對于證據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證據來源、取證手段、存證過程等方面均有明確的規(guī)范要求,違反法律規(guī)定通過非法方法獲得的證據,很可能被司法機關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而認定一般商標侵權的民事訴訟程序對于證據合法性要求相對較低;(2)在證明標準方面,認定刑事犯罪需要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要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認定商標侵權則需要達到優(yōu)勢證據標準即可;(3)在證明方法方面,一般商標侵權案件中,法官可以綜合運用間接證據、推定、日常經驗等,認定商標侵權存在與否以及嚴重程度,主觀判斷自由度相對較大。但在商標犯罪案件中,法官要嚴格遵循證據裁判原則,有多少證據認定多少事實,主觀判斷自由度相對較小。例如,商標侵權案件中的賠償數額,民事法官可以根據在案證據酌情確定。但對于刑事案件中的銷售金額、違法所得數額,則要有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一般是根據查扣在案的侵權商品價值,結合銷售發(fā)票、收據、財務資料等客觀證據予以認定,主觀評判自由度較小。
二、商標犯罪的刑事程序選擇
1.刑事公訴程序。現代刑事訴訟以國家公訴為原則,強調在訴訟主體的參與下,通過國家專門機關的偵查、起訴、審判等一系列訴訟活動,認定犯罪事實,實現國家刑罰權。刑事公訴程序的開啟以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為標志,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權人發(fā)現侵權行為涉嫌犯罪的,可以通過以下途徑推進公安機關立案偵查。(1)商標權人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2)建議法院民庭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犯罪線索和證據。商標侵權行為同時涉嫌商標犯罪的,屬于典型的刑民交叉情形,即由同一法律事實引發(fā)刑事、民事兩種法律關系。因此,對于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除了權利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報案、控告外,民事法官也可以根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10條,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查處,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進行立案偵查。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民事審判庭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是犯罪線索、材料,還是案件本身,法律效果截然不同。如果移送的僅僅是犯罪線索、材料,則民事案件繼續(xù)存在,最終仍然需要民事法官進行實體審理。如果移送的是案件本身,則民事案件不復存在,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筆者認為,對于同一法律事實引發(fā)刑事、民事兩種法律關系的,移送線索還是案件,要根據民事案件的處理是否必須依附于刑事案件而確定,如果民事糾紛只能通過刑事案件解決,二者在程序上融為一體,則刑事案件管轄排斥民事案件管轄,民事審判庭應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同時駁回民事起訴。如果民事糾紛的處理可以獨立于刑事案件而存在,二者在程序上相互獨立,則民事審判庭移送的則是犯罪線索和材料,對于該民事案件繼續(xù)具有管轄權。按照這一標準,在商標侵權犯罪案件中,法院既不主動依職權在刑事判決中一并處理民事賠償問題,也不受理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民事賠償問題只能通過獨立的民事訴訟途徑解決,刑事、民事程序相互獨立。因此,民事審判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應將犯罪線索和相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繼續(xù)行使民事案件管轄權。
2.刑事自訴程序。在刑事公訴程序之外,我國《刑事訴訟法》還規(guī)定了刑事自訴程序,對于特定類型的刑事案件,允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的規(guī)定,侵犯知識產權案屬于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對于刑事自訴,被害人應向犯罪地的法院提起,且要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3.比較與選擇。商標侵權涉嫌犯罪的,商標權人既可以選擇刑事公訴程序,也可以選擇刑事自訴程序,兩種程序各有優(yōu)點和不足,權利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和具體訴求慎重選擇。選擇公訴程序,可以借助國家專門機關的力量打擊侵權行為。刑事立案后,相應的偵查取證、抓獲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等,均由國家機關依職權主動開展,權利人只需做好相應的配合工作即可,人力、物力、財力投入相對較小。但不足之處在于,開啟公訴程序的條件相對較高,權利人在立案前要做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滿足公安機關的立案條件。立案后,相應的訴訟程序推進均由國家機關把控,商標權人并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和解或者撤訴等權利,與刑事自訴相比,在賠償談判中籌碼較少。刑事自訴程序在立案階段,審查相對寬松,比較容易開啟自訴程序,且在訴訟過程中可以撤訴,與被告人和解、調解,比較有利于開展賠償談判。但自訴程序中權利人的舉證義務較重,證據的收集、固定、提交等,主要依靠自訴人進行。除非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的證據,自訴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并說明理由,同時提供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三、商標侵權的民刑程序跟進
1.積極推進民事案件繼續(xù)審理。民事審判庭發(fā)現涉嫌犯罪的,移送線索和相關材料后,民事案件是繼續(xù)審理還是中止審理,值得研究,實踐中的做法也并不統(tǒng)一。有的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則,對民事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結案后再恢復審理,以保持裁判認定事實的一致性。有的則認為基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在證據規(guī)則、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且裁判的實體事項也不相同。因此,民事案件可以繼續(xù)審理,無需等待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筆者認為,通過對中止審理要件“必要性”的分析,可以得出應該繼續(xù)審理的結論。
(1)對于刑民交叉案件,民事案件中止審理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款第5項: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中止訴訟。可見,在判斷是否中止審理,關鍵要看民事案件是否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1]。例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2條規(guī)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根據該規(guī)定,因盜竊、搶劫、搶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是責任主體。盜竊、搶劫、搶奪事實是否存在,涉及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加以認定。在上述情形下,民事審判庭可以裁定中止民事訴訟程序,待刑事案件審結后再恢復民事案件的審理。具體到商標侵權案件中,并不存在民事案件處理必須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的情形,民事審判庭可以根據在案證據,獨立作出侵權行為存在與否以及嚴重程度的認定,進而維護權利人合法權益。
(2)由于司法理念、證據規(guī)則、證明標準等的不同,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事實認定方面允許存在差異,民事案件繼續(xù)審理并不存在錯案風險,這也從另一方面說明民事案件沒有必要以刑事案件審理結果為依據。例如,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多米諾公司訴杜高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該案入選廣東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2018年度)白皮書)[2]中,多米諾公司系注冊在第9類噴墨打印機上的商標權人。杜高公司回收多米諾公司生產銷售的A200噴碼機的主板,用于組裝成自己的噴碼機產品,又回收多米諾公司生產銷售的E50噴碼機,對內部的改裝墨路系統(tǒng)進行改裝后整機再銷售。多米諾公司認為杜高公司侵犯其商標權,既構成刑事犯罪,也構成民事侵權。刑事案件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不屬于“相同商品”,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但民事案件法院認定屬于“類似商品”,杜高公司仍須承擔侵權責任。
(3)司法實踐中,繼續(xù)審理的情況大量存在,并且通過刑事民事案件的積極互動和相互影響,可以更好的從整體上維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在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德樂盟科技公司、楊明鳳、楊茂淦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一案(該案被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評選為2019年福建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之一)[3]中,被告單位廈門德樂盟科技有限公司購入假冒“SKF”“FAG”等注冊商標的軸承直接對外銷售;在未經前述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與前述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標識打印在其購入的無商標標識的軸承上進行銷售。法院認定被告單位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明鳳、楊茂淦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依法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本案的同時,還受理了被害單位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侵權行為對楊明鳳、楊茂淦等提起的民事訴訟。在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楊明鳳、楊茂淦與被害單位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履行賠償義務,被害單位撤回民事起訴,并在刑事案件中對楊明鳳、楊茂淦的行為表示諒解。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楊明鳳、楊茂淦實施的是侵害財產性權益的犯罪,其積極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取得被害單位諒解,降低了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具備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故對被告人楊明鳳、楊茂淦從輕處罰。
2.積極參與刑事案件審理過程。在刑事自訴程序中,權利人作為自訴人,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要積極參與審理過程,了解案件進展,積極履行舉證責任,適時與被告人開展民事賠償談判。在刑事公訴程序中,權利人具備被害人的訴訟地位,依法享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參與法庭審理、提出證據、發(fā)表意見等訴訟權利。權利人應主動行使上述訴訟權利,積極影響案件處理進程和結果。
3.刑民案件相互影響,一體推進,最大化維護商標權人合法利益。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雖然相互獨立,但二者畢竟源于同一法律事實,在處理過程中要積極溝通協(xié)調,形成良性互動,一體推進案件解決。要站在最大化維護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角度,尊重商標權人的自主意志,妥善處理刑事民事案件。商標權人通過刑事訴訟發(fā)揮警示作用的,應在刑事案件中積極發(fā)表意見,提出從重處罰的建議。商標權人通過刑事訴訟獲得民事賠償的,應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積極與被告人談判,充分運用撤回自訴、調解、諒解等手段,促使被告人積極履行民事賠償義務。此外,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查證能力相對較弱,各方當事人對侵權行為、侵權數額以及各被告應承擔的責任等問題存在較大爭議,通過刑事案件的審理,查明了相關的基本事實,也可以促使侵權人對于民事案件的處理有理性預期,促成雙方調解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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