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國家和省科技獎勵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規(guī)范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國家科學技術獎提名制實施辦法(試行)》(國科獎字〔2017〕43號)和《山東省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方案》(魯科字〔2018〕124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相關部門(以下統稱提名者)提名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的活動。
第三條 省科技廳委托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提名相關組織工作。
第二章 提名資格
第四條 以下專家學者(以下稱專家)可直接提名。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
(二)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下稱院士);
(三)近十年以來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第一完成人;
(四)山東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
(五)近五年以來獲得山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第一完成人;
(六)為山東省科技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在國際科技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家。
第五條 以下組織機構(以下稱機構)可推薦提名。
(一)近五年以來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山東省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含高校、科研單位)以及省級行業(yè)協會、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會組織;
(二)青島海洋科學與技術國家試點實驗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學研究中心、黃河三角洲農業(yè)技術創(chuàng)新中心;
(三)符合科技部和山東省有關社會力量設立科技獎勵相關要求的社會科技獎勵設獎者或承辦機構,所設科技獎勵已連續(xù)開展3個周期(含)以上獎勵活動,近五年沒有違法違規(guī)記錄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六條 具有提名資格的機關部門(以下稱部門)包括:
(一)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政府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
(三)經省科學技術廳認定的其他部門。
第三章 提名規(guī)范
第七條 被提名的省科學技術獎項目(人)應符合《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實施細則相關規(guī)定。
第八條 每位提名專家每年可以獨立或與他人聯合提名1項山東省科學技術獎;聯合提名時,列第一位的為責任專家。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者和院士可獨立提名且獎種不限;
(二)國家科學技術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山東省科學技術最高獎獲獎者,可獨立提名省科學技術最高獎或省國際科技合作獎;
(三)國家自然科學獎第一完成人、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省自然科學獎通用類項目;
(四)國家科學技術獎第一完成人及山東省科學技術最高獎、一等獎項目第一完成人,可以3人聯合提名1項省技術發(fā)明獎通用類項目或省科技進步獎通用類項目。
(五)為山東省科技事業(yè)做出突出貢獻、在國際科技領域具有重大影響的專家提名,參照本條前四款規(guī)定執(zhí)行,由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申請。
第九條 提名專家應在本人熟悉的科學領域內提名,責任專家應在本人從事學科專業(yè)(二級學科)內提名。
第十條 提名專家實行回避制度。提名專家提名項目時,不能同時申報山東省科學技術獎,不能參加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網絡評審和會議初評評審。
第十一條 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與所提名項目第一完成人同一單位的專家不應超過1人。當年度省科學技術獎項目(人)不得被重復提名或被多個機構、部門聯合提名。
第十二條 部門和機構提名的獎種和數量不限,原則上應按照行政區(qū)劃和隸屬關系在本地區(qū)本行業(yè)管理服務范圍內提名。
第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獎專用項目由具有相應保密資質的部門提名,專家和機構不得提名省科學技術獎專用項目。
第四章 提名程序
第十四條 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每年公開發(fā)布年度省科學技術獎提名工作通知。
第十五條 具備提名資格的專家、機構和部門首次提名省科學技術獎項目(人)時,須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在線完成相應注冊手續(xù),按照提名工作通知的要求開展提名工作。
第五章 責任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提名者應承擔提名責任,參與評審答辯、異議處理等工作,并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提名機構和部門應建立規(guī)范的提名遴選機制,擇優(yōu)提名。3名專家聯合提名時,責任專家牽頭負責相關事項。
第十七條 提名者應填寫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制定的統一格式提名書,并按照省科學技術獎的標準和條件,對提名材料和等級嚴格把關。
第十八條 提名者向省科技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名前,應征得項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共同完成單位的同意,協調完成單位組織提名材料并進行公示。提名部門和機構還應在本地區(qū)、本部門、本機構范圍內再次公示。專家提名的項目(人),可委托項目完成人(人)所在單位進行申報前統一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提名者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guī)定,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知識產權。
第六章 誠信管理
第二十條 連續(xù)兩次出現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提名專家或機構,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第二十一條 連續(xù)三次提名均未獲獎的提名者,提名資格暫停一年。
第二十二條 對嚴重違反《山東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等相關規(guī)定或列入國家及省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信用嚴重失信名單的提名者將被取消提名資格。
第二十三條 提名者恢復提名資格時,需向省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提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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