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布時間:2018-11-30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點擊:返回列表
原標題:最高法完善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相關規(guī)則
本報綜合消息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審判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查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下稱《規(guī)定》)。
據了解,《規(guī)定》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內容:一是程序性規(guī)則,包括申請主體、管轄法院、申請書的載明事項、審查程序、復議、行為保全措施的執(zhí)行等;二是實體性規(guī)則,包括行為保全必要性的考量因素、擔保、行為保全措施的效力期限等;三是行為保全申請有錯誤的認定及反賠訴訟、行為保全措施的解除等;四是同時申請不同類型保全的處理及先前司法解釋的處理等其他問題。
據悉,2001年,為履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xié)定》中關于臨時措施的規(guī)定,我國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增加了關于訴前停止侵害知識產權的相關規(guī)定,確立了知識產權訴前行為保全制度。2012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和第一百零一條增加了關于訴中和訴前行為保全的規(guī)定,將行為保全制度擴大至所有民事領域。據不完全統(tǒng)計,2013年至2017年五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行為保全措施對知識產權權利人迅速制止侵權行為、及時獲得司法救濟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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